首页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第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