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章 鉴定 第十条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条 第二章 鉴定 第十条 进行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