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200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受理申请;

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签发鉴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