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 第二章 鉴定 第十条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 第十条 第二章 鉴定 第十条 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应做到专业技术配套。 鉴定人员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并取得鉴定作业证书。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