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1994年) 第二章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199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动物园的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动物园的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园林和绿化规划,并进行统筹安排,协调发展。 第六条 新建动物园必须首先对建设地点、资金、动物资源和技术条件、管理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和计划任务书,并按下列规定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动物园根据规模,饲养动物的种类和数量,技术条件和管理水平分为级,分级的具体标准另行规定。 第八条 动物园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环境优美、适于动物栖息、生长和展出、保证安全、方便游人的原则,遵照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的有关标准规范。 第九条 动物园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的园林规划设计资格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动物园规划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一条 动物笼舍和展馆设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第十二条 动物园规划设计必须按规定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动物园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动物园的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竣工后按规定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侵占动物园及其规划用地,已被占用的应当限期归还。 第十五条 动物园扩大规模、增加动物种类,必须在动物资源、动物笼舍、饲料、医疗等物质条件和技术、管理人员都具备的情况下稳步进行。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