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1994年) 第二章 动物园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1994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动物园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动物园规划设计必须按规定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动物园规划设计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作重大变更时,必须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