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199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1997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客运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