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199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1997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出租汽车的发展,应当与城市建设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其他公共交通客运方式相协调。 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