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设立私人会所,即改变公园内建(构)筑物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置高档餐馆、茶楼、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利用“园中园”进行变相经营;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设立私人会所,即改变公园内建(构)筑物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置高档餐馆、茶楼、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利用“园中园”进行变相经营;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