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十三条 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公园配套服务项目自主经营收入以及租金、特许经营管理费等收益,应当专款专用于城市公园的日常运营维护与保护发展。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跟踪监督。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