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0年) 第三章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0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第十六条 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