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0年) 第三章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0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第十五条 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依照本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时应当先建临时公厕。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