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0年) 第三章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0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第十三条 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