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0年) 第二章 城市公厕的规划 第八条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0年) 第八条 第二章 城市公厕的规划 第八条 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并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 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 车站、码头、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物附近。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