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九条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九条 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票价支付车费,未按规定票价支付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有权要求乘客补交车费,并按照有关规定加收票款。 符合当地优惠乘车条件的乘客,应当按规定出示有效乘车凭证,不能出示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有权要求其按照普通乘客支付车费。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