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五条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运输措施: 抢险救灾; 主要客流集散点运力严重不足; 举行重大公共活动; 其他需要及时组织运力对人员进行疏运的突发事件。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