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二条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二条 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向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上报相关信息和数据,主要包括运营企业人员、资产等信息,场站、车辆等设施设备相关数据,运营线路、客运量及乘客出行特征、运营成本等相关数据,公共汽电车调查数据,企业政策与制度信息等。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