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一条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一条 运营企业应当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制定行车作业计划,并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运营企业应当履行约定的服务承诺,保证服务质量,按照行车作业计划调度车辆,并如实记录、保存线路运营情况和数据。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