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运营线路、站点设置、配置车辆数及车型、首末班次时间、运营间隔、线路运营权期限等;

运营服务标准;

安全保障制度、措施和责任;

执行的票制、票价;

线路运营权的变更、延续、暂停、终止的条件和方式;

履约担保;

运营期限内的风险分担;

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

运营企业相关运营数据上报要求;

违约责任;

争议调解方式;

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