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运营线路、站点设置、配置车辆数及车型、首末班次时间、运营间隔、线路运营权期限等;
运营服务标准;
安全保障制度、措施和责任;
执行的票制、票价;
线路运营权的变更、延续、暂停、终止的条件和方式;
履约担保;
运营期限内的风险分担;
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
运营企业相关运营数据上报要求;
违约责任;
争议调解方式;
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