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三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