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航空港、铁路客运站、居住区、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商业中心、大型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和体育场馆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标准确定配套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