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199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经营城市公共交通车、船的单位依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乘客给予补票或者数倍补票处理。

无票乘坐的;

越站乘坐的;

使用废票或者过期月票乘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