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1993年)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199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造成城市公共交通设备、设施损坏或者乘客、乘运人员同财物损失、人身伤害的,由经营城市公共交通车、船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