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供水条例(2018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城市供水条例(2018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