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 第四章 城市供水经营 第十九条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城市供水经营 第十九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资质审查办法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