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