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两个以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乡规划,资质等级较高的一方应对编制成果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