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