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和经办人员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城乡低保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不得向低保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对违规使用低保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城乡低保资金发放台账,做好与金融机构的定期对账工作。 第五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