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等相关部门制定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实施办法,确定调剂规模、激励措施和监管要求。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相关部门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统一资金收取和支出。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的组织实施;省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实施细则,平衡调剂节余指标和资金。市、县级人民政府为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责任主体;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