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是指“三区三州”及其他深度贫困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下简称节余指标)由国家统筹跨省域调剂使用。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