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五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五条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五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必须全部用于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