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0年) 第三章 规章的起草 第十六条 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0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规章的起草 第十六条 起草规章,应当对现行内容相同的规章进行清理。如果现行的规章将被起草的规章所代替,必须在草案中写明予以废止。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