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0年) 第三章 规章的起草 第十二条 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0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规章的起草 第十二条 规章的内容分条文书写,冠以“第某条”字样,每条应当包含一项规则,可以分设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冠以(一)、(二)、(三)等数字,目冠以1、2、3等数字。条、款、项、目均应当另起一行缩进二字书写。 规章内容繁杂或者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节。必要时,可以有目录、注释、附录、附表、索引等附加部分。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