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已列入年度计划的规章由业务主管司(室)负责起草。规章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司(室)工作的,组成起草组,由主要业务司(室)负责牵头,有关司(室)参加起草工作。

法规司在规章起草中进行立法指导,重要的规章可以由法规司直接负责或者会同有关司(室)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