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地震行政执法内容包括:

地震行政检查;

地震行政许可;

地震行政确认;

地震行政处罚;

地震行政奖励;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地震行政执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