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行政复议规定(1999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履行地震行政复议职责的地震行政机关是地震行政复议机关。地震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地震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受理地震行政复议申请;

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审查申请地震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地震行政复议决定;

对地震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办理因不服地震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