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行政复议规定(1999年) 第四章 地震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七条 地震行政复议规定(1999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地震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七条 在地震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