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行政复议规定(1999年) 第三章 地震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二条 地震行政复议规定(1999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地震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二条 地震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地震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的地震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地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地震行政复议申请自地震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