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禁止擅自移动、损毁地震测量标志或者在距地震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施工以及进行可能妨害其工作效能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