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