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