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 第三章 地震监测台网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地震监测台网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的运行提供必要的通信、交通、水、电等条件保障。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运行受到影响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恢复地震监测台网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