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 第三章 地震监测台网的管理 第二十条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地震监测台网的管理 第二十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的运行予以指导。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