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灾区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技术方案(暂行)(200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饮用水源的管理技术
在饮用水源污染重点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掩埋尸体;及时清理保护区范围内动物尸体、粪坑、禽畜养殖围栏等有机污染源。
禁止向重点保护水域倾倒工业废渣、灾后生活和建筑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防止病原体的污染。
对水源保护区范围进行标志,并加强对水源保护的宣传与巡查;在水源保护区设置简易导流沟,避免雨水或污水携带大量污染物直接进入水源及其上游地区。
对于水井,应在周围设置拦截措施。水井要建井台、挖排水沟,并对水井进行加盖处理,严格避免污染物进入。设专人管理,定时消毒,取水要用公用水桶。
禁止在水井旁沐浴、洗涤和喂饮牲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