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灾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可参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判断地震灾害及抗震救灾各种活动可能对饮用水水源造成影响的上游及周边区域,划定饮用水水源重点保护区:
河流型饮用水水源重点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河段范围;陆域范围长度为相应的水域长度,宽度为河岸以外50米。
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水源重点保护区:水域范围为以取水口为圆心、半径500米内;陆域范围为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外200米。
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重点保护区:以饮用水水源井为圆心、半径50米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