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灾区地表水环境质量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监测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第二章 水质常规监测要求 第六条 地震灾区地表水环境质量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监测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第六条 第二章 水质常规监测要求 第六条 建立重要监测断面和饮用水源地的定时巡查制度,无特殊情况每天不少于1次。对水质变化的指示性指标pH、电导率以及高锰酸盐指数(有条件的可以包括TOC)等进行重点监测,具备条件的监测站,视情况可增加氨氮、酚类等其他常规监测项目。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