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灾区地表水环境质量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监测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第二章 水质常规监测要求 第十一条 地震灾区地表水环境质量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监测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水质常规监测要求 第十一条 当确认水质出现异常时,在保留分析样品备用的同时,应立即进行复查,如果持续出现异常情况,立即启动应急水质监测,同时对周边环境进行巡视,尽快排查污染源和原因污染物,将结果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并通知相关部门。 第十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