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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区地表水环境质量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监测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地震灾区重点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重要城市上下游设立监测断面。有关省市可视当地情况增设监测断面。 第二条 监测频次为每日1次,可根据灾后重建进展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条 为保证水质监测工作的时效性,优先采用快速监测方法和设备,把现场的快速排查和实验室的确认分析有机结合起来。分析方法可参考附表。 第四条 密切监视各种潜在污染源,重点监测对人体有毒害作用的污染物质,可根据当地企业生产情况、污染源现场排查最新的信息,确定特征污染物质。 第五条 应当在显著地点和位置建立水源地保护标识,并把有关水源地保护的规定通告有关部门、单位。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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