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灾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第二章 地震灾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临时救护站等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收集管理。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 第五条 医疗废物应分置于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2008)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暂不具备条件的,感染性废物可置入固… 第六条 隔离的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